专业标书编制公司告诉你中标通知书有哪些法律效力
栏目:投标书怎么做时间:2020-09-05
参加过招投标活动的公司都知道,中标后,招标人都会给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并要求双方都不得随意更改里面的内容。今天,就由专业标书编制公司告诉你,中标通知书到底有哪些法律效力。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专业标书编制公司接手的案例中,对选自.投标书代写网 www.bszzw.com 于更改中标通知书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是说招标人发出的所有资料包括招标文件等均为“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则属于要约,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属于承诺。《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那一刻就表明要约已承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成立且生效。若擅自更改中标结果则属于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一种说法是,根据我国《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中标通知书并不是合同,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招标人只对与投标人签合同存在义务,但此时合同并未签订,倘若更换施工队伍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赔偿中标人因缔结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专业标书编制公司普遍认为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的性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招标人在送达中标通知书时就表示合同成立。招标人再进行一系列的更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样的,中标人如果放弃该项目的中标资格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专业标书编制公司接手的案例中,对选自.投标书代写网 www.bszzw.com 于更改中标通知书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是说招标人发出的所有资料包括招标文件等均为“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则属于要约,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属于承诺。《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那一刻就表明要约已承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成立且生效。若擅自更改中标结果则属于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一种说法是,根据我国《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中标通知书并不是合同,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招标人只对与投标人签合同存在义务,但此时合同并未签订,倘若更换施工队伍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赔偿中标人因缔结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专业标书编制公司普遍认为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的性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招标人在送达中标通知书时就表示合同成立。招标人再进行一系列的更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样的,中标人如果放弃该项目的中标资格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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