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了项目前期咨询服务还可以参加项目投标活动吗
栏目:投标书怎么做时间:2020-09-05
某企业想参加当地的一个招投标活动,打电话来咨询标书专业制作公司,说自己参加了这个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为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了咨询服务,是不是应该回避这个项目后期的招投标活动,还是说可以继续投项目的设计标?
编者认为,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三款规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这个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和招标人存在利益冲突影响公正性,可是并没有列举应该回避的具体情形,所以没有操作性。为了细化这些可能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我国也对投标人的资格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投标人须知1.4.3说的,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选自.投标书代写网 www.bszzw.com 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前五条和后三条列举的都是投标人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具备可操作性,对同一个项目来说,针对上文中提到的,如果投标人参与了前期的设计咨询工作则属于第2条“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情况,所以不能参加该项目的后期设计投标。另外,根据我国《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他参与了该项目的设计投标,则会被认为是投标无效。
综上所述,标书专业制作公司建议招标人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条款来设定投标人应当规避的具体情形,以免后期评标产生争议。
编者认为,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三款规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这个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和招标人存在利益冲突影响公正性,可是并没有列举应该回避的具体情形,所以没有操作性。为了细化这些可能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我国也对投标人的资格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投标人须知1.4.3说的,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选自.投标书代写网 www.bszzw.com 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前五条和后三条列举的都是投标人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具备可操作性,对同一个项目来说,针对上文中提到的,如果投标人参与了前期的设计咨询工作则属于第2条“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情况,所以不能参加该项目的后期设计投标。另外,根据我国《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他参与了该项目的设计投标,则会被认为是投标无效。
综上所述,标书专业制作公司建议招标人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条款来设定投标人应当规避的具体情形,以免后期评标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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