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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制作公司答疑调查处理误区(三)-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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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制作公司答疑调查处理误区(三)

栏目:投标书怎么做时间:2020-09-05
这几天,投标文件制作公司一直在整理关于调查处理的几种误区,今天我们准备谈一谈关于调查处理的证据来源的常见误区。

误区之“网上搜集的信息不可作为证据”
描述:
很多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认为来源于网络的信息都无法作为事实依据,所以一律拒绝来源于网络的资料来作为证明材料。
答疑:
其实在我国目前来说,网络信息十选自.投标书代写网 www.bszzw.com 分发达,很多政务部门都有自己的官方网站或其他官方平台,所以,政府部门在他们的网站上主动公开的信息都是可以直接拿过来作为事实依据的,而且不需要政府部门盖章确认。还有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公示信息也是可以直接拿来作为证明材料的。其他的包括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平台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也都是可以拿来直接当证明材料使用的。然后就是企业自身的网站信息可以作为参考材料。所以,除非是招标文件有特殊说明,否则不可以因为投标人网站上的信息来否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的响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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